乐清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确保建设项目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职成[2020]45号)

第三条 学校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按照“法人负责、层层管理,统筹规划、分项实施,明确目标、责任到人,过程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明确各级项目责任人及责任目标,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和要求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责任人的重要指标。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创建分设专家顾问组、党建与治理组、教学管理组、德育管理组、实训与智能建设组、会计建设组、物联网建设组、财务保障组、综合秘书组等子项目工作组。

第五条 校长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负责学校“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审定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对项目建设的规划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研究制定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确定创建办、子项目工作组责任人及对责任人的考核。

第六条 创建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创建办主任是创建办的责任人,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创建办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负责落实建设方案,编制学校整体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阶段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各子项目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子项目工作组的工作,及时处理方案实施和各子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起草分阶段项目验收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对子项目进行验收定期总结、推广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及时发布项目建设信息负责编写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告项目完成后按要求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相关文件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审查各项目的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和资金预算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工作进行跟踪监控,检查项目建设阶段性任务的完成进度及完成质量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工作的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控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监控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负责各级项目的阶段性考核、年度考核及项目完工后的整体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小组。

第七条 会计建设组全负责制订专项资金使用指标,审核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和资金预算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负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绩效考核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审核和日常账务结算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决算。

第八条 子项目工作组责任人全面负责子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自查工作。子项目工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合理分解任务并确定任务责任人及相关职责负责对子项目参与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定子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资金预算计划并落实和实施制定子项目阶段进度安排、阶段目标和资金预算方案,自我监督,检査子项目建设的阶段实施情况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编写项目建设进展、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报创建办。对子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进行预验收负责编制子项目竣工报告、接受创建办的验收。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控

第九条 学校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顶期效益等以教育厅批复的建设方案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责任人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确实需要做局部调整的必须由该项目责任人向创建办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查,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实施。对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工作计划、任务书及建设方案的行为追究子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子项目建设责任人按建设方案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预期成果,制定子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正常进行,实现预期的效益目标。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逐级汇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学校实行月工作例会、季度汇报、季度检查和年度总结的工作制度。月工作例会由创建办组织及时沟通协调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和自查情况。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 学校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和“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建设资金取得预期的投资效果。

第五章 项目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小组、创建办、各子项目工作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中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绩效考核。由创建办根据现场督査情况及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对各项目进行阶段性考核、年度考核及项目完工后的整体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金奖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完成时间,致使正常验收无法进行或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要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子项目工作组责任人向创建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子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由建设办组织项目验收小组,依据建设方案对项目进行预验收。

十条 学校对各子项目预验收通过后,由学校创建办按有关文件要求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十一条 学校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附则

本办法由项目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教育厅批准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正式启动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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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建设项目的省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学校配套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支持学校办学理念、学校治理、办学机制、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实训条件、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成立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财务保障组,主要负责项目经费的结算、监督、指导。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套取、截留、挪用。

项目预算和借款

第五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必须依据教育厅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年度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分别编制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财务保障组对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最终预算额度。

各建设项目上报项目年度预算时需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具体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各建设项目小组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额度内使用资金,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建设项目小组提出申请,经财务保障组初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财务保障组按项目年度预算建立经费指标核算编号,进行项目资金的核算。

第八条 借款及备用金管理。对预算内资金,各建设项目小组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使用,需办理借款手续的应填写借款单,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保障组办理借款手续并及时核销。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方案中各项目建设内容的所需资金。

第十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 财务保障组根据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资金管理和设备购置情况等内容,当年资金当年用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审计,实行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定期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学校各项目负责人、结审办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承建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建设办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承建部门的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

第十八条 所有与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财会、审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财务保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